9月30日,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《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》,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明确山东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,按照谁采集谁负责、谁持有谁负责、谁管理谁负责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数据安全责任;明确了国家安全领导机构、网信、公安、国家安全、大数据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数据安全责任单位的保护责任。